療程說明

捐卵助孕前,你必須了解的捐卵風險、次數以及捐卵條件

  • 在不孕科診間有許多未來准媽媽焦慮地等著好消息。她們或許是因為疾病,或許是因為年齡,甚至連原因也不無法查明。漫漫地求子路程中她們找不到出路,她們急需要看到一個曙光。

    我們需要年輕健康的女性,成為這些失落家庭的一個送子天使。捐卵(卵子捐贈)是一件不簡單的事,您可以幫助一對夫妻成為一個完整的家庭,同時依人工生殖法,捐卵也能幫助自己領取新台幣99,000元營養金,讓自己的未來有更多選擇。

    有捐卵意願者,請填寫捐卵諮詢表單

    茂盛醫院捐卵 在最閃亮的時刻 成為失落家庭的送子天使
     

    ◉為什麼會需要別人的卵子?

    在現代,有許多因素導致不孕症。許多女性在嘗試多次試管嬰兒療程之後,都沒有結果。這種時候這些女性需要借她人的卵子,作為她們成為媽媽的最後一絲希望。


    捐卵-什麼人會需要別人的卵子?

    ◉捐卵使用族群

    您捐出來的卵子會用在迫切需要生育的女性身上。她們可能是:

    • 因高齡或不明原因,造成卵巢功能衰退者
    • 卵巢因先天疾病無法發育正常者
    • 因感染、手術、免疫因素、化學藥物治療導致喪失排卵功能者
    • 遺傳性疾病並且無法以胚胎著床前遺傳診斷(PGD-M)協助者。

    ◉茂盛捐卵條件需符合哪些?

    茂盛醫院為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核可的生殖醫學中心,「捐卵」屬合法捐贈行為。根據臺灣人工生殖法規定,捐卵者最基本的要求是卵巢功能良好,並符合以下條件即可捐卵:

    捐卵條件
    • 年滿20~34歲
    • 身高155cm以上,且BMI值18~24之間
    • 未曾捐贈或曾捐贈而受贈夫妻未活產,且未有儲存的胚胎待植入。

    茂盛醫院會針對捐卵女孩進行檢查,除了可以了解自己的身體狀況,也可以確保自己沒有遺傳性疾病。茂盛醫院嚴格遵守人工生殖法,所有捐卵女孩的體檢報告及身份資料皆嚴格保密,醫院僅能提供捐卵者之種族、膚色、血型資料給受贈者。

    ◉捐卵天使心得

    捐卵檢查項目:

    • 一般生理性狀況、精神性疾病
    • 遺傳性疾病(包括:染色體異常、SMA脊髓性肌肉萎縮症、FXS脆折症、癲癇、血友病病史、地中海型貧血、糖尿病、 色盲家族病史)
    • 傳染性疾病(包括:梅毒、淋病、愛滋病、B型肝炎表面抗原、披衣菌感染)、家族疾病史、基本血液檢查(含血型)
    • 卵巢功能AMH以及超音波檢查。

    ◉為什麼選擇茂盛捐卵?

    • 茂盛醫院為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核可之生殖醫學中心,本院在捐卵過程中完全遵照人工生殖法辦理
    • 在台灣約有1/3的試管嬰兒案例來自茂盛醫院,本院在生殖醫學上已有34年經驗,擁有完善的設備和技術,能夠確保將捐卵過程中出現的副作用降至最低,保障捐卵女孩的預後良好
    • 茂盛醫院設有專業的咨詢師團隊,在捐卵手術前後皆會細心關懷每一位捐卵女孩,確保捐卵女孩在捐卵過程中有良好的體驗
    • 在取卵手術當日,茂盛醫院會提供六星月子中心等級的營養餐,確保捐卵女孩能快速復原。

    國內捐卵和國外捐卵的差別

    近年,赴美捐卵廣告標榜高額營養金、免費機票和旅程食住費用,吸引了許多年輕女性去嘗試。但在豐厚金額的背後潛藏著不少風險。茂盛醫院在捐卵療程中會告知每個步驟的風險和術後養護,確保捐卵者的權益。而國外捐卵多數由仲介招募,仲介本身非醫療人員,療程中的風險將由捐卵者自行承擔。

    另外,在茂盛醫院捐卵是受到台灣人工生殖法規範,屬於合法行為。取卵手術當天,捐卵者即可領取全額營養金,且茂盛醫院會安排術後三日後讓捐卵者回診,以確保捐卵者的恢復狀況。相反,國外仲介可能會讓捐卵者使用觀光簽證入境進行捐卵,不但觸法,若過程發生後遺症,捐卵者在國外無法及時得到醫療協助。

    點擊查詢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人工生殖機構許可通過名單
    點擊查詢 人工生殖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捐卵諮詢表單

    有任何疑問皆可撥打以下電話諮詢
    捐卵電話:04-22347057轉1357
    地  址: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1段30-6號 (茂盛醫院-生殖醫學檢驗中心)
    LINE聯繫:茂盛醫院專員
  • ◉ 捐卵3大步驟

    捐卵流程

    健康檢查約1週報告出爐,我們會將資料送國民健康署審核,大約1個月待國健署回函後進入配對。

    在諮詢師通知後即可等月經第3天起,進入療程至取卵完成約2週。

    1.預約登記
    官網或電話登記後一週內將有專人聯繫
    2.健康評估
    攜帶健保卡和身分證到院掛號,完成諮詢及做健康檢查(抽血、驗尿、超音波、子宮頸抹片),等待健康檢查報告及國健署審核(約一個月)。
    3.等待配對
    審核成功後由專人電話通知,依指示等待進入療程
    4.進入療程
    一般約莫於月經第14~16天上午回診取卵,取卵成功後享用術後餐點,離院前至櫃台領取營養金新台幣99,000元營養金,並於術後三日回診,評估術後恢復狀況。

    捐卵要施打什麼針?

    一般情況下,每次月經週期會有數十顆濾泡等待成熟,因為體內荷爾蒙有限,最終會有1-2顆卵子成熟排出,而其他濾泡則會慢慢萎縮。為了不浪費這些珍貴的濾泡,我們會透過排卵藥劑來補充荷爾蒙,讓大部分濾泡能順利成熟,再透過取卵手術取出。

    來茂盛醫院捐卵的女孩們需要施打那些針劑呢?

    第1針:長效型排卵針

    施打時機:月經第2或3天
    藥劑:Elonva 依諾娃
    捐卵女孩正式進入取卵療程,我們會建議第一劑到醫院請護理人員協助施打,同時護理師也會提供針劑施打的教學。

    第2-5針:短效型排卵針

    施打時機:月經第8-11天
    藥劑:Pergoveris 倍孕力、GONAL-f 果納芬、Menopur 美諾孕
    捐卵女孩可以選擇回院由護理師協助,也可選擇在家自行施打。本院會提供注射筆,讓捐卵女孩在家也能輕鬆地為自己施打排卵針。

    第6針:破卵針

    施打時機:月經第11或12天
    藥劑:Decapeptyl 弟凱得
    施打破卵針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可能會影響取卵的結果,務必按照約定時間施打。

    *每位捐卵女孩的療程會因個人狀況而有所微調,醫師會根據捐卵女孩的身體狀況來安排排卵針的劑量和針數。

    排卵針施打教學影片,請參考:針劑使用教學

    取卵手術過程

    茂盛醫院的取卵手術是使用全身靜脈麻醉,手術前會以點滴的方式做麻醉,在手術過程中不會感受到痛楚。整個取卵手術歷時10-15分鐘,醫師會用取卵針搭配陰道超音波的輔助,抽取卵巢內的濾泡液。再將這些濾泡液放置在顯微鏡下,將卵子取出來。

    手術後只會留下針孔大小的傷口,不需要做縫合。手術結束後,捐卵女孩會在恢復室裡休息,待意識清醒、血壓穩定、無頭暈的症狀之後,經手術室人員評估後即可到諮詢快速櫃檯。諮詢師會安排捐卵女孩執行超音波,確保術後情況穩定。捐卵女孩當天即可得到營養金和高營養餐點,當天即可返家。

    取卵手術的2-3天後,本院會安排捐卵女孩回院看診,以確保無“卵巢過度刺激症候群”等其他不良反應。若捐卵女孩因取卵後出現不適症狀,建議回本院就診,因此衍生的就醫或住院治療費用皆由本院負責。

    捐卵諮詢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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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捐卵電話:04-22347057轉1357
    地  址: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1段30-6號 (茂盛醫院-生殖醫學檢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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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捐卵子價錢多少?捐卵常見問題

    1. 捐卵有什麼限制?
      捐卵天使須年滿20歲~34歲之間,且處於非懷孕與非哺乳時期。為了您的健康,BMI值希望控制於18~24之間,身高155cm以上。只要身心健康無不良習性,各種血型都適用。
      另外,根據台灣人工生殖法規定,捐卵者需為未曾捐贈或曾捐贈而受贈夫妻未活產,且未有儲存的胚胎待植入。
    2. 結婚後可以捐卵嗎?
      可以。只要符合捐卵條件,女性可決定是否捐卵。不過會建議在捐卵前與先生討論,避免後續過程中出現糾紛。
    3. 生了小孩之後可以捐卵嗎?
      可以。只要生產後恢復月經週期即可捐卵。但若女性仍在哺乳階段,因荷爾蒙影響會抑制排卵,所以請在停止哺乳後恢復月經3個月以上再進行捐卵。
    4. 服用避孕藥的女性可以捐卵嗎?
      可以。但在進入捐卵療程前需要停止用藥,以免影響後續療程。
    5. 捐卵療程中我需要負擔什麼費用?
      捐卵者從健康檢查開始,到取卵手術,包括掛號費,全程皆免費。但若健康檢查後確定可進入療程,卻自行取消捐卵,則需補償健檢費用。
    6. 在茂盛醫院捐卵我可以獲得多少營養費?
      本院依國民健康署規定將給予法定上限營養金 NT 99,000元。與此同時,捐卵者將會得到價值NT20,000的免費健康檢
     

    ◉捐卵流程相關

    1. 整個捐卵流程需要多久時間?
      健康檢查報告需要約1週時間完成,院方會將資料送國民健康署審核,大約1個月待國健署回函後進入配對。在諮詢師通知後,即可等月經第3天起進入療程,至取卵手術完成,時間約為2~3週。
    2. 進入流程後大概多久回診一次?
      從月經第3天進入療程後在第8天回診,之後約1~3天回診一次。若捐卵者無法常回診或害怕打針,也可由醫師評估施打長效排卵針劑,最少只需回診2次,即可安排取卵。
    3. 開始捐卵療程前,有什麼注意事項?
      若有服用藥物(包含中藥),請務必在進入療程前告知醫生。在捐卵療程中,請按時回診不可隨意中斷,不然會影響該週期濾泡情況。如果事前知道無法如期回診,請在門診時告知醫師好調整針劑數量,千萬不可無故失聯。
    4. 打排卵針會痛嗎?
      目前捐卵過程中排卵針劑多以皮下注射為主,大大減低打針的疼痛感且操作方法簡單。捐卵者可在家中自行注射,減少到醫院回診的頻率與對日常生活的影響。
      如果無法常回診或害怕打針,也可由醫師評估施打長效排卵針劑,最少只需回診2次。
     

    ◉捐卵手術相關

    1. 取卵手術是怎麼進行的?
      取卵手術會安排在清晨5點~8點報到,取卵手術前 8 小時需禁食(包含開水)。取卵手術中捐卵者經由靜脈進行全身麻醉,醫師從陰道超音波顯像範圍選取,利用取卵針將成熟的卵泡及濾泡液抽取出來。因為取卵手術是由陰道進入,外觀上不會有傷口。
      手術過程約20~40分鐘,待從麻醉狀態恢復後即可離開開刀房,大部分捐卵女孩約早上10點左右就能離開醫院。
    2. 取卵手術結束後要休息多久?
      麻醉恢復時間會因每個人的情況而不同,只要清醒後頭不暈即可下床,院方會提供兩天量預防性消炎與止痛藥品使用,大部分女孩隔天即可恢復正常上班或上學作息。在做完捐卵療程後,請捐卵者多補充水分及避免激烈運動,讓身體多休息直到下次月經來。

     了解更多 5個捐卵後飲食小訣竅

    ◉捐卵法規相關

    1. 我可以捐贈幾次?
      捐卵是個愛心之舉,但台灣政府在卵子捐贈上有嚴格的法令限制。根據台灣人工生殖法,捐卵者只有在首次捐贈的所有卵子於配對後皆無形成活產嬰兒的情況下,才能進行下一次的捐卵。若真的需進行下一次捐卵,醫師建議兩次捐卵中間隔三個月,以免造成身體上的負擔。
    2. 捐卵者的資料會被受贈者知道嗎?
      不會。依據人工生殖法第13條規定,醫療機構應提供捐贈人之種族、膚色及血型資料,供受術夫妻參考,其餘資料皆為保密。
    3. 捐卵者可以選擇受贈對象嗎?
      無法。依據人工生殖法第13條規定,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不得應受術夫妻要求,使用特定人捐贈之生殖細胞;接受捐贈生殖細胞,不得應捐贈人要求,用於特定之受術夫妻。
    4. 捐贈後反悔可以要回來嗎?
      依人工生殖法第19條規定,生殖細胞經捐贈後,捐贈人不得請求返還。但捐贈人捐贈後,經醫師診斷或證明有生育功能障礙者,得請求返還未經銷毀之生殖細胞。
    5. 捐卵者會知道受贈者是否成功生下寶寶了嗎?
      院方並不會主動告知捐卵者,若捐卵者想知道可以致電詢問。
    6. 在未來,捐卵者的孩子結婚遇到受贈者後代機會大嗎?
      受贈者若有活產寶寶,捐卵者終生即不得再捐贈,因此機率非常小。若有這部分的疑慮,國民健康署有規劃人工生殖子女親屬關係查詢辦法。受贈者子女與其法定代理人可向國民健康署提出申請,查詢結婚對象是否有親屬關係,但不會透露捐卵者的實際資料。

    《以上回答來自國民健康署、本院專業醫師與諮詢師團隊》

     
    了解更多 我適合捐卵嗎?
    了解更多 捐卵前注意事項
    了解更多 在國外捐卵風險有哪些?為什麼要留在國內捐卵
     
    參考資料:

    1. 人工生殖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我想要捐卵,但會有什麼危險嗎? - 台灣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3. 捐精卵助人前,注意風險,停看聽! - 台灣衛生福利部
    4. 人工生殖機構提供給生殖細胞捐贈者之資訊範本  - 台灣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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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捐卵風險與後遺症,ptt常見QA

    1. 捐卵是否有風險、後遺症或副作用?
      捐卵者在取卵前,需要注射排卵針劑和藥物,有可能引發局部不適、過敏反應、注射部位血腫、硬塊或感染、乳房脹痛、卵巢過度刺激症候群(OHSS)等,但茂盛醫院專業醫師會謹慎評估用藥劑量來降低副作用發生的機率。
    • 什麼是「卵巢過度刺激症候群(OHSS)」?

      卵巢過度刺激症候群是與排卵針劑有關的併發症,少數捐卵女孩可能會有腹脹、噁心、嘔吐、頭暈、心悸、小便量減少、體重增加等症狀。症狀輕微者可以在幾天內自行痊癒或在門診簡單處理;只有極少數重症患者需要住院治療。
      卵巢過度刺激症候群好發於年輕過瘦女性、多囊性卵巢症候群患者或單側卵巢之卵泡數大於15個以上者。為降低卵巢過度刺激症候群發病風險,醫師會依據捐卵者的健康檢查報告調整排卵針劑劑量,若有不適症狀出現,請捐卵女孩務必通知院方,以確保能及時處理。
       
      症狀程度 症狀 治療
      輕微 腹脹
      輕微腹痛
      自我觀察
      門診追蹤
      中度 腹痛
      噁心
      輕度腹水
      門診密切追蹤
      重度 嚴重腹痛、嘔吐
      腹水
      呼吸困難
      血容積Hct>45%
      低血鈉、高血鉀
      尿量減少
      住院治療
    1. 取卵手術有哪些風險?
      取卵手術基本上皆經由陰道,手術完成後只留下針孔傷口,因此不需縫合。手術過程中需要全身麻醉,麻醉風險包括代謝性酸中毒、肺炎、換氣不足、支氣管經攣、低血壓、麻醉劑過敏、心律不整、心臟停止、二氧化碳栓塞、肺水腫等,麻醉導致死亡的發生率約為十萬分之一。手術風險包含出血、感染,少數病例(小於0.1%)發生胃腸道受損、泌尿系統受損、陰道或腹腔血腫、神經損傷及其他偶發的病變。
      茂盛醫院嚴格遵守衛福部國民健康署訂下的「施術機構提供給捐贈生殖細胞者之資訊範本」,在執行療程前會由醫療人員充分向捐卵者說明相關風險,且茂盛醫院擁有34年不孕科經驗及最先進的醫療設備,將副作用和風險發生的機率降至最低。若對手術風險還有任何疑慮,都可以在門診時向醫師與諮詢師詢問。
    2. 捐卵後會提早更年期嗎?
      每個月一個健康女性會製造10-20顆基礎濾泡,但最終只會有一顆成熟卵子成功排出。捐卵中取出的卵子是當月本就會消耗掉的卵子,即使不取出也會自行萎縮,所以並不會影響卵子庫存量,更不會讓更年期提早。
    3. 捐卵後應該多補充什麼食物調養身體?
      建議捐卵者飲用電解質飲料和多補充水分(2,000-3,000ml/天),以提升體內代謝。另外,捐卵者可以補充高蛋白食物,幫助卵巢機能恢復。
  • <第 壹 章 總則>

    第 一 條、為健全人工生殖之發展,保障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與捐贈人之權益, 維護國民之倫理及健康,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1. 人工生殖:指利用生殖醫學之協助,以非性交之人工方法達到受孕生 育目的之技術。
    2. 生殖細胞:指精子或卵子。
    3. 受術夫妻:指接受人工生殖之夫及妻,且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
    4. 胚胎:指受精卵分裂未逾八週者。
    5. 捐贈人:指無償提供精子或卵子予受術夫妻孕育生產胎兒者。
    6. 無性生殖:指非經由精子及卵子之結合,而利用單一體細胞培養產生 後代之技術。
    7. 精卵互贈:指二對受術夫妻約定,以一方夫之精子及他方妻之卵子結 合,使各方之妻受胎之情形。
    8. 人工生殖機構: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得施行人工生殖相關業務之醫療機 構及公益法人。
     
    第 三 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第 四 條、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斟酌社會倫理觀念、醫學 之發展及公共衛生之維護,成立諮詢委員會,定期研討本法執行之情形。 前項委員會成員之女性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第 五 條、以取出夫之精子植入妻體內實施之配偶間人工生殖,除第十六條第三款及 其違反之處罰規定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 貳 章 醫療機構施行人工生殖之管理>

    第 六 條、醫療機構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實施人工生殖、接受生殖細胞之捐 贈、儲存或提供之行為。 公益法人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接受精子之捐贈、儲存或提供之行 為。 前二項許可之有效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仍欲繼續實施前項行為者,應於 屆滿三個月前申請許可;其申請許可之條件、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七 條、人工生殖機構於實施人工生殖或接受捐贈生殖細胞前,應就受術夫妻或捐 贈人為下列之檢查及評估:
    1. 一般心理及生理狀況。
    2. 家族疾病史,包括本人、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遺傳性疾病紀錄。
    3. 有礙生育健康之遺傳性疾病或傳染性疾病。
    4.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之檢查及評估,應製作紀錄。
     
    第 八 條、捐贈人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人工生殖機構始得接受其捐贈生殖細胞:
    1. 男性二十歲以上,未滿五十歲;女性二十歲以上,未滿四十歲。
    2. 經依前條規定實施檢查及評估結果,適合捐贈。
    3. 以無償方式捐贈。
    4. 未曾捐贈或曾捐贈而未活產且未儲存。
    受術夫妻在主管機關所定金額或價額內,得委請人工生殖機構提供營養費 或營養品予捐贈人,或負擔其必要之檢查、醫療、工時損失及交通費用。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情形,人工生殖機構應向主管機關查核,於核復前,不 得使用。

    第 九 條、人工生殖機構接受生殖細胞捐贈時,應向捐贈人說明相關權利義務,取得 其瞭解及書面同意,始得為之。 人工生殖機構接受生殖細胞捐贈,應製作紀錄,並載明下列事項:
    1. 捐贈人之姓名、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出生 年月日、身高、體重、血型、膚色、髮色及種族。
    2. 捐贈項目、數量及日期。
     
    第 十 條、人工生殖機構對同一捐贈人捐贈之生殖細胞,不得同時提供二對以上受術 夫妻使用,並於提供一對受術夫妻成功懷孕後,應即停止提供使用;俟該 受術夫妻完成活產,應即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 参 章 人工生殖之施行>

    第 十一 條、夫妻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醫療機構始得為其實施人工生殖:
    1. 經依第七條規定實施檢查及評估結果,適合接受人工生殖。
    2. 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罹患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遺傳性疾病 ,經由自然生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
    3. 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無須接受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
    夫妻無前項第二款情形,而有醫學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 實施人工生殖。
     
    第 十二 條、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時,應向受術夫妻說明人工生殖之必要性、施行方 式、成功率、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危險及其他可能替代治療方式,取得其 瞭解及受術夫妻雙方書面同意,始得為之。 醫療機構實施前項人工生殖,對於受術夫妻以接受他人捐贈之精子方式實 施者,並應取得受術夫之書面同意;以接受他人捐贈之卵子方式實施者, 並應取得受術妻之書面同意,始得為之。 前項之書面同意,應並經公證人公證。

    第 十三 條、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不得應受術夫妻要求,使用特定人捐贈之生殖細 胞;接受捐贈生殖細胞,不得應捐贈人要求,用於特定之受術夫妻。 醫療機構應提供捐贈人之種族、膚色及血型資料,供受術夫妻參考。

    第 十四 條、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應製作紀錄,並載明下列事項:
    1. 受術夫妻之姓名、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出 生年月日、身高、體重、血型、膚色及髮色。
    2. 捐贈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在醫療機構之病歷號碼。
    3. 人工生殖施術情形。 醫療機構依受術夫妻要求提供前項病歷複製本時,不得包含前項第二款之 資料。
     
    第 十五 條、精卵捐贈之人工生殖,不得為下列親屬間精子與卵子之結合:
    1. 直系血親。
    2. 直系姻親。
    3.  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前項親屬關係查證之申請人、負責機關、查證方式、內容項目、查證程序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另行會同中央戶政主管機關定之 。 已依前項規定辦法先行查證,因資料錯誤或缺漏,致違反第一項規定者, 不適用第三十條之規定。

    第 十六 條、實施人工生殖,不得以下列各款之情形或方式為之:
    1. 使用專供研究用途之生殖細胞或胚胎。
    2. 以無性生殖方式為之。
    3. 選擇胚胎性別。但因遺傳疾病之原因,不在此限。
    4. 精卵互贈。
    5. 使用培育超過七日之胚胎。
    6. 每次植入五個以上胚胎。
    7. 使用混合精液。
    8. 使用境外輸入之捐贈生殖細胞。
     
    第 十七 條、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屬人體試驗者,應依醫療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 十八 條、醫療機構於受術妻懷孕後,應建議其接受例行之產前檢查並視需要建議受 術妻接受產前遺傳診斷。

    <第 肆 章 生殖細胞及胚胎之保護>

    第 十九 條、生殖細胞經捐贈後,捐贈人不得請求返還。但捐贈人捐贈後,經醫師診斷 或證明有生育功能障礙者,得請求返還未經銷毀之生殖細胞。

    第 二十 條、人工生殖機構接受捐贈之生殖細胞,經捐贈人事前書面同意得轉贈其他人 工生殖機構,實施人工生殖。

    第 二十一 條、捐贈之生殖細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人工生殖機構應予銷毀:
    1. 提供受術夫妻完成活產一次。
    2. 保存逾十年。
    3. 捐贈後發現不適於人工生殖之使用。
    受術夫妻之生殖細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人工生殖機構應予銷毀:
    1. 生殖細胞提供者要求銷毀。
    2. 生殖細胞提供者死亡。
    3. 保存逾十年。但經生殖細胞提供者之書面同意,得依其同意延長期限 保存。
    受術夫妻為實施人工生殖形成之胚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人工生殖機構 應予銷毀:
    1. 受術夫妻婚姻無效、撤銷、離婚或一方死亡。
    2. 保存逾十年。
    3. 受術夫妻放棄施行人工生殖。
    人工生殖機構歇業時,其所保存之生殖細胞或胚胎應予銷毀。但經捐贈人 書面同意,其所捐贈之生殖細胞,得轉贈其他人工生殖機構;受術夫妻之 生殖細胞或胚胎,經受術夫妻書面同意,得轉其他人工生殖機構繼續保存 。 前四項應予銷毀之生殖細胞及胚胎,經捐贈人或受術夫妻書面同意,並報 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提供研究使用。

    第 二十二 條、依本法捐贈之生殖細胞、受術夫妻之生殖細胞及受術夫妻為實施人工生殖 形成之胚胎,人工生殖機構不得為人工生殖以外之用途。但依前條第五項 規定提供研究使用之情形,不在此限。

    <第 伍 章 人工生殖子女之地位>

    第 二十三 條、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經夫同意後,與他人捐贈之精子受胎所生子女,視 為婚生子女。 前項情形,夫能證明其同意係受詐欺或脅迫者,得於發見被詐欺或被脅迫 終止後六個月內提起否認之訴。但受詐欺者,自子女出生之日起滿三年, 不得為之。 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於本條情形不適用之。

    第 二十四 條、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同意以夫之精子與他人捐贈之卵子受胎所生子女, 視為婚生子女。 前項情形,妻能證明其同意係受詐欺或脅迫者,得於發見被詐欺或被脅迫 終止後六個月內提起否認之訴。但受詐欺者,自子女出生之日起滿三年, 不得為之。

    第 二十五 條、妻受胎後,如發見有婚姻撤銷、無效之情形,其分娩所生子女,視為受術 夫妻之婚生子女。

    <第 陸 章 資料之保存、管理及利用>

    第 二十六 條、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之紀錄,應依醫療法 有關病歷之規定製作及保存。

    第 二十七 條、人工生殖機構應向主管機關通報下列資料,並由主管機關建立人工生殖資 料庫管理之:
    1. 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施行之檢查及評估。
    2. 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捐贈人之捐贈。
    3. 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實施人工生殖。
    4. 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為之銷毀。
    5. 每年度應主動通報受術人次、成功率、不孕原因,以及所採行之人工 生殖技術等相關事項。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布上述資料。
    前項通報之期限、內容、格式、流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 關定之。
     
    第 二十八 條、人工生殖機構實施人工生殖、接受生殖細胞之捐贈、儲存或提供,應指定 專人負責前條之通報事項。

    第 二十九 條、人工生殖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主管機關申 請查詢:
    1. 結婚對象有違反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之虞時。
    2. 被收養人有違反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規定之虞時。
    3. 違反其他法規關於限制一定親屬範圍規定之虞時。
    前項查詢之適用範圍、查詢程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 機關定之。

    <第 柒 章 罰則> 

    第 三十 條、違反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處其行為人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三十一 條、意圖營利,從事生殖細胞、胚胎之買賣或居間介紹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三十二 條、違反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三款至第八款規定之一者,處 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 三十三 條、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 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三十四 條、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 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之一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得 限期命其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連續加重處罰。

    第 三十五 條、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五 條或第十六條規定者,其行為醫師,並依醫師法規定移付懲戒。

    第 三十六 條、以詐欺或脅迫之方式使人為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同意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教唆犯及幫助犯罰之。 本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 三十七 條、人工生殖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 之許可:
    1. 依第三十二條規定處罰。
    2. 醫療機構之負責人、受雇人或其他執業人員犯第三十條之罪,經判刑 確定。
    人工生殖機構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二十條、第二十 一條第五項或第二十二條規定者,除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罰 外,主管機關並得限定其於一定期間停止實施人工生殖、接受生殖細胞之 捐贈、儲存或提供。 人工生殖機構依第一項規定受廢止許可處分者,自受廢止之日起二年內, 不得重新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申請許可。

    第 三十八 條、本法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處罰之。

    <第 捌 章 附則> 

    第 三十九 條、本法施行前經主管機關依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核准從事人工生殖之 醫療機構,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法規定申請許可;屆期未 申請或未經許可者,不得從事人工生殖;其有違反者,依第三十三條規定 處罰。

    第 四十 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參考資料:
    1. 人工生殖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