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分享

2013.02.07

寻找借腹生子的可能

/ 不孕症研究室主任黄俊嘉博士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一句话折腾了多少恩爱夫妻,也促使人工生殖科技的发展。不孕症治疗在现阶段已治愈了许许多多不孕症患者。在男性不孕症方面包括精虫的问题,例如精虫稀少、精虫无力,甚至无精虫者都可藉助睪丸切片取得少量的精虫,利用精虫显微注射技术顺利使卵子受精,达到怀孕的目的,女性方面包括排卵的问题或是输卵管的问题,都有方法加以克服,使其一一达到怀孕的目的,甚至缺乏卵子者亦可借助卵子捐赠取得他人卵子,顺利怀孕成功。唯独缺乏子宫的妇女,在现行法律下无法如愿的获得自己的亲生子女。

我国的民法亲属篇中,规定母亲的定义为〝己身所从出〞,子女的定义为〝从己身所出”,也就是说从谁的肚子生出的小孩就是她的亲生小孩,并不管其精子与卵子的来源是谁,因此在国外行之有年的代理孕母,在国内是行不通的。

近日来由于一些身受其苦的患者与不孕症医师的大力奔走,卫生署已注意到这个问题,正在草拟一份有关代理孕母的法案,在卫生署的草案中规定只有缺乏子宫者可以使用代理孕母,而且必须使用夫妇自己的精子与卵子才合于规定,而代理孕母必须已婚并育有子女者方可,以避免以后与委托者争夺子女,并且必须征得配偶的同意。

在国外代理孕母多经由中介团体居中协调,代理孕母与委托者之间的关系自始就十分明确,身为代理孕母必须明白,肚子中的小孩是别人的小孩,她只是在做善事帮助别人孵育别人的小孩,其行为是伟大且崇高的。另外酬庸的问题也又须加以原则性约定,虽然卫生署禁止商业的行为,但是要完全没有金钱的酬庸也是不可能的,与其让其完全黑箱作业,倒不如做原则性规定,使有依据之准则。

养育之恩绝对不亚于生育之恩的,亲情是经过经年累月累积感情而成,今天我们的生殖科技可以经由代理孕母帮助无子宫的妇女顺利获得来自自己与配偶遗传的小孩,大家应是乐见其成的。

因为其牵涉的层面相当广:包括心理、生理、社会道德与法律问题。大家正热烈的在讨论有关的代理孕母的诸多事情,有赞成的有反对的,也终究会讨论出一个方向,使急需代理孕母的患者得以美梦成真。个人建议采用委员会事前审查的方式,因为代理孕母的个案形形色色,无法一一加以文字规划,且也会因时间的不同随着观念转变有不同的见解,因此以委员会事前审查的方式是比较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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